一、承保情况
2018年X月X日,某保险公司制作并向Y公司发放了《财产综合险保险单》,二者确立保险合同关系。保险单确认:投保人(也是被保险人)Y公司保险项目为固定资产、存货。保险金额2000万元,保险费18万元,保险期间自2018年X月X日零时起至2019年X月X日二十四时止。另特别约定——每次事故必须免赔额5000元。另保险合同约定: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一)火灾、爆炸等;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二、事故经过
2018年X月X日,Y公司工作人员发现公司的机器设备起火,因火势太大控制不了即报火警。火灾经县公安消防大队抢险扑灭。县公安消防大队作出的《火灾事故认定书》认定:此次火灾的起火原因为电线短路引发的火灾。
Y公司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索赔金额550万元。其中机器设备200万元,存货损失100万元,因Y公司为危化企业,受损存货的清理需花费250万元。经双方共同查勘后,对于机器设备和存货的损失基本达成一致意见,但对于存货的清理费用(250万元)保险公司不予赔付。双方对此存在异议,导致案件久拖不能解决。
三、峰回路转
经Y 公司向我司咨询后,我司经内部探讨分析,认为保险公司对于存货的清理费用拒赔没有足够的法律依据,理由为按照《保险法》第五十九条: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已支付了全部保险金额,并且保险金额等于保险价值的,受损保险标的的全部权利归于保险人;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的,保险人按照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取得受损保险标的的部分权利。换言之,如果此次受损的存货还有部分价值,假设该批受损存货仍值100万元,保险公司肯定会将该价值在赔款中进行扣减,现在该存货没有价值且处理仍需出具额外的费用保险公司就对此项进行拒赔,于法不符。结果将此观点反馈保险公司,保险公司未能找出足够的拒赔理由,结果双方为尽快结案,友好协商,对于该项的250万元的损失,保险公司负担180万元。为客户挽回180万元的经济损失,得到客户的大大赞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