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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险案例四)定损金额是确定赔偿的一个标准

发表日期:2020-12-25浏览次数:1536字号 【  关闭

一、承保情况

2017年X月X日,某保险公司制作并向Y公司发放了《财产综合险(2009版)保险单》,二者确立保险合同关系。保险单确认:投保人(也是被保险人)Y公司保险标的30个,保险金额900万元,保险费4.5万元,保险期间自2017年X月X日零时起至2018年X月X日二十四时止。另特别约定——每次事故必须免赔额5000元。另保险合同约定: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一)火灾、爆炸等。

二、事故经过

2018年x月该公司车间内发生火灾,导致部分机器设备受损。保险公司查勘后认为机器设备的损失金额为50万元。该公司认为保险公司的定损金额较低,和自己实际损失(80万元)差距较大,逐向保险公司提出异议,经多次沟通后,保险公司坚持认为自己的定损金额合情合理,对定损金额不予上浮。

三、峰回路转

经Y 公司向我司咨询后,我司建议Y公司停止该种无结果的沟通,寻找有资质的第三方对该次事故进行评估,并书面告知保险公司。结果经第三方重新进行查勘,对事故的损失认定为75万元,在有充足的证据下,再次与保险公司进行沟通结果友好协商按照70万元进行定损。

保险公司和投保人基于客观条件的限制以及自身利益的考虑,作出的定损金额和期望获得赔偿的金额往往不能形成一致。在双方差距较大的情况下,投保人可以申请启动鉴定程序以确定保险标的物的实际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