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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险案例一)火灾认定引起保险纠纷

发表日期:2020-12-25浏览次数:1699字号 【  关闭

一、承保情况

2018年X月X日,某保险公司制作并向Y公司发放了《财产综合险(2009版)保险单》,二者确立保险合同关系。保险单确认:投保人(也是被保险人)Y公司保险标的3个,保险金额600万元,保险费3万元,保险期间自2018年X月X日零时起至2018年X月X日二十四时止。另特别约定——每次事故必须免赔额5000元。另保险合同约定: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一)火灾、爆炸等;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七)自燃、烘焙等;

二、事故经过

2018年X月X日,Y公司工作人员发现公司的仓库起火,因火势太大控制不了即报火警。火灾经县公安消防大队抢险扑灭。县公安消防大队作出的《火灾事故认定书》认定:火灾烧毁Y仓库内的芦苇及成品等物品,仓库屋顶烧垮,无人员伤亡。起火部位为仓库中部堆放的芦苇处;起火原因为芦苇自燃,引燃仓库内的其它可燃物蔓延成灾。

Y公司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索赔金额350万元。

之后某保险公司作出拒赔通知书,认为自燃属于保险责任免除范畴,不予赔偿。

三、峰回路转

经Y 公司向我司咨询后,我司建议Y公司对《火灾事故认定书》提出复核申请,结果

市公安消防支队作出以下复核决定:……决定撤销县消防《火灾事故认定书》,责令县公安消防大队重新作出认定。

《火灾事故重新认定书》认定:起火原因可以排除雷击、电气线路故障、人为纵火、静电、操作不当、生活用火不慎引发火灾,不能排除外来火种、自燃引燃仓库内堆放的芦苇等可燃物蔓延成灾。

原《火灾事故认定书》已被上级公安消防部门依职权予以撤销,后制作的《火灾事故重新认定书》程序合法,且在法定期间内无当事人提出异议,应按第二份认定书认定本案事实,且受损仓库属于投保标的物。《火灾事故重新认定书》认定Y的仓库起火原因为不能排除外来火种、自燃引燃仓库内的可燃物蔓延成灾,意即不能确定起火原因是因库存货物自燃引起的。根据《财产综合险条款》约定,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一)火灾、爆炸等。经协商结果保险公司赔付200万元。